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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11执586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佰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7-03-10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佰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11执586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暴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商成吉,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立光,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宋佰彦,男,1976年4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佰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6)吉0211民初106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琳琳

审 判 员 王昊& # xB;

审 判 员 姜   有   健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田   家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