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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民终3282号

徐拥军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保险纠纷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徐拥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终32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北路30号益来国际广场39层。

负责人:全先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维军,江苏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拥军。

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拥军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16)苏0623民初3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如东县人民法院(2016)苏0623民初310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如东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 琰

审 判 员  陈 卓

代理

审判员  蒋XX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倪佩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