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2执856号申请执行人孙宝昌,住肇东市。被执行人陈小溪,住肇东市。被执行人刘伟双,住肇东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宝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小溪、刘伟双民间借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小溪、刘伟双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东余
审判员 刘德来
审判员 郭瑞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奕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