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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2执856号

孙宝昌申请与陈小溪、刘伟双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7-03-16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宝昌,陈小溪,刘伟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2执856号申请执行人孙宝昌,住肇东市。被执行人陈小溪,住肇东市。被执行人刘伟双,住肇东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宝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小溪、刘伟双民间借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小溪、刘伟双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东余

审判员  刘德来

审判员  郭瑞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奕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