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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执934号

周之美与涡阳县万佛混凝土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7-03-03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之美,涡阳县万佛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1执934号

申请执行人:周之美,男,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执行人:涡阳县万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涡阳县城东镇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明明,执行董事。周之美申请执行涡阳县万佛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涡民二初字第001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之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涡阳县万佛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中健

审 判 员  张宏伟

代理

审判员  张 立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