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1执934号
申请执行人:周之美,男,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执行人:涡阳县万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涡阳县城东镇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明明,执行董事。周之美申请执行涡阳县万佛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涡民二初字第001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之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涡阳县万佛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中健
审 判 员 张宏伟
代理
审判员 张 立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