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刑更1307号罪犯屈俊杰,男,198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住尧都区贾得乡石村*组**号,初中文化。现在山西省曲沃监狱服刑。本院于2014年1月2日作出(2013)临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屈俊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5月15日起至2021年5月14日止。
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晋刑一终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11月14日,该犯被交付曲沃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认为,罪犯屈俊杰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按规定出勤,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该犯是一名缝纫工,在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按规定出勤。2014年10月至2016年8月间获监狱表扬四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屈俊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屈俊杰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15日起至2020年7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邢 锐
审 判 员 要献萍
人民陪审员 贾端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子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