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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执2592号之三

任文有与唐永祥万福建等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8-09-1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文有,唐永祥,万福建,骆海燕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259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任文有,男,汉族,1986年1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

被执行人:唐永祥,男,汉族,1972年1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执行人:万福建,男,汉族,1964年4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

被执行人:骆海燕,女,汉族,1974年7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执行任文有申请执行向文祥、万福建、骆海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万福建房屋,因该房屋暂时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 睿

审 判 员 谢 瑜

代理

审判员 李 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伍泰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