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刑更1318号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何昌兴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昌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刑更1318号罪犯何昌兴,男,196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金堂县高板镇人,初中文化。现在山西省曲沃监狱服刑。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24日作出(1999)同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昌兴犯以持铁锤、尖刀在公共场所,砸打过往车辆,捅刺行人的危险方法,毁坏财物,致人重伤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9年7月27日,该犯被交付晋中监狱服刑改造。2002年7月5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晋刑执字第17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02年7月5日起至2021年7月4日止。2005年6月15日,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法刑执字第72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7月21日,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法刑执字第80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4月8日,该犯调入曲沃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认为,罪犯何昌兴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按规定出勤,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是一名病犯,在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按规定出勤。2009年4月至2016年8月间获监狱表扬六次,嘉奖一个。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昌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昌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2年7月5日起至2016年12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邢 锐审 判 员 要献萍人民陪审员 贾端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子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