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178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住所地福安市。代表人林建春,行长。委托代理人龚纯辉、郭光榕,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安远东华美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陈鉴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榕花,福建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鉴明,男,196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
被执行人:陈慧,女,196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
被执行人:刘茂星,男,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
被执行人:陈婧洁,女,198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
被执行人:福建闽东德丰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陈少玲,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德市诚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陈鉴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安远东华美电机有限公司、宁德市诚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陈鉴明、陈慧、刘茂星、陈婧洁、福建闽东德丰电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2015)安民初字第463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886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4638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松荣执行员 郑新仁执行员 黄仲荣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