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32执3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维龙。被执行人成都荣泰昌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新津县。法定代表人赖波。本院于2016年3月2日受理杨维龙申请执行成都荣泰昌皮革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22686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成都荣泰昌皮革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成都荣泰昌皮革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爽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任佳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