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2民初2524号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徐俊山与唐自龙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俊山,唐自龙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2524号原告徐俊山,男,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被告唐自龙,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刘占华,男,196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上蔡县尺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俊山诉被告唐自龙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俊山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俊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徐俊山负担。审 判 长 魏战士人民陪审员 尼福运人民陪审员 尼文龙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