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2民初2281号原告杨林立,女,汉族,1975年6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被告李海涛,男,汉族,1976年5月18日出生,住源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林立与被告李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林立向本院提供的被告李海涛的地址不确切,应诉手续无法送达,原告又未有其他证明被告真实存在的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未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应依法予以驳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林立的起诉。诉讼费9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慧玲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亚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