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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2民初2281号

杨林立与李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7-01-05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林立,李海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2民初2281号原告杨林立,女,汉族,1975年6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被告李海涛,男,汉族,1976年5月18日出生,住源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林立与被告李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林立向本院提供的被告李海涛的地址不确切,应诉手续无法送达,原告又未有其他证明被告真实存在的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未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应依法予以驳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林立的起诉。诉讼费9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慧玲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亚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