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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1324执2440号

王志凯与刘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志凯,刘静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苏13**执2440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凯,男,197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所地泗洪县。被执行人刘静,女,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本院在执行(2016)苏1324民初790号王志凯与刘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刘静的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许 磊执行员 沈利军执行员 张 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