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02执1011号
申请执行人:冯亚丽,女,生于1974年12月17日,重庆市人,住达州市通川区。
被执行人:蒲凤,女,生于1985年3月17日,达州市通川区人,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执行冯亚丽与蒲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昌荣
审判员 赵黎明
审判员 郝德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杜 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