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11274号
原告: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普澜二路33号新荣大厦D座302室,组织机构代码557312581。
负责人:李来斌,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求学,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菲菲,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贞会,女,汉族,1963年4月2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市。
原告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李贞会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1月15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元,财产保全费150元,合计213元,由原告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 杨 莹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林嘉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