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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民初11274号

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与李贞会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7-03-02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李贞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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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11274号

原告: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普澜二路33号新荣大厦D座302室,组织机构代码557312581。

负责人:李来斌,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求学,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菲菲,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贞会,女,汉族,1963年4月2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市。

原告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李贞会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1月15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元,财产保全费150元,合计213元,由原告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 杨 莹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林嘉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