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002执479号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王家洲与被执行人李召胜、琼海市教育印刷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家洲,李召胜,琼海市教育印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琼9002执479号 申请执行人:王家洲,男,194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嘉积镇。 被执行人:李召胜,男,1952年9月13日生,汉族,住琼海市嘉积镇。 被执行人:琼海市教育印刷厂,住所地琼海市嘉积镇赤坡北四-2号。 法定代表人:李召胜,该厂厂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家洲与被执行人李召胜、琼海市教育印刷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琼海民一初字第1368号民事调解书第一期调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即应向申请执行人王家洲一次性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并应负担本案执行费650元。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召胜、琼海市教育印刷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和平 审判员 冯林安 审判员 蒙谚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国力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