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刑更1889号罪犯王亮,男。现在黑龙江省六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6日作出(2013)齐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亮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六三监狱于2016年10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亮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
本院认为,罪犯王亮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亮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12年10月16日起至2024年5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敖丽静
审判员 石玉芳
审判员 田 鹤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