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22民初2307号原告王春林,男,汉族,1952年11月14日生,住河北省青县。委托代理人肖强,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兰田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汾阳市城西307国道*层。组织机构代码:07048963-0。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吕梁市分公司汾阳西河路营销服务部。地址:山西省汾阳市西河路。组织机构代码:77010042-X。负责人于翠清,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卫红,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王春林与被告山西兰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田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汾阳西河路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中国人保财险吕梁市分公司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朱小妹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中国人保财险吕梁市分公司营销服务部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兰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及当事人争议事项:赔偿项目原告主张被告答辩本院认���及理由1、医疗费8860.83元。无异议。经核实原告因交通事故支付医疗费共计8860.83元,本院予以认定。2、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无异议。经核实原告在青县人民医院住院7天,按每天100元计算为700元。3、营养费1350元。无异议。依据司法鉴定意见,原告营养期45天,按每天30元计算为1350元。4、误工费7700元。误工期限过长,劳动合同不认可,没有缴纳社保记录。依据司法鉴定意见,原告误工期90天,误工费按原告月均工资2566.6元÷30天×90天为7700元。5、护理费2950元。护理人劳动合同不认可。依据司法鉴定原告护理期30天,护理人数为1人护理,按护理人王维亮月均工资2950元÷30天×30天为2950元。6、交通费400元。不认可。根据原告住院、出院、鉴定需要酌情支持300元。7、鉴定费600元。鉴定费不承担。鉴定费是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8、停车费350元不认可。该项费用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认定。9、车损2000元不是正式维修票据,不予认可。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本院酌情认定车损1500元。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公民人身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原告王春林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其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相应损失。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按担责比例予以赔偿;仍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交警部门对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分担合理,经本院审查可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刘瑞鹏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蒙B×××××、蒙B2A**挂实际车主为包头市诚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该车在被告中国人保财险吕梁市分公司营销服务部投保了交强险及主挂车商业三者险105万元,并投保不计免赔险。原告王春林的各项损失为(1)医疗费8860.83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3)营养费1350元、(4)误工费7700元、(5)护理费2950元、(6)交通费300元、(7)鉴定费600元、(8)车损1500元。以上第(1)至(3)项共计10910.83由被告中国人保财险吕梁市分公司营销服务部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10000元,剩余910.83元由被告中国人保财险吕梁市分公司营销服务部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4)至(7)项共计11550元由被告中国人保财险吕梁市分公司营销服务部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8)项1500元由被告中国人保财险吕梁市分公司营销服务部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综上,被告中国人保财险吕梁市分公司营销服务部赔偿原告王春林各项损失共计23960.83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汾阳西河路营销服务部赔偿原告王春林各项损失23960.83元。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王春林承担。(赔偿款汇至户名:王春林,账号:62×××92,开户行:中国银行青县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上诉状寄出的七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收款单位名称: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名称:河北省沧州市农行北环支行,账号:50×××85),并将上诉状和交纳上诉费的银行回单或上诉费票据一并邮寄我院,逾期不交费和视为不再上诉。
审判员 朱小妹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德培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