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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81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马荣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荣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981刑初165号公诉机关玉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荣吉,男,东乡族,生于1964年9月24日,不识字,农民,户籍地甘肃省玉门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8月25日被玉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玉门市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6〕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荣吉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玉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茹小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荣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玉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马荣吉一家于1991年3月迁至玉门市小金湾东乡族乡东兴村入户,原籍户口未予注销。2009年2月被告人马荣吉隐瞒已在小金湾东乡族乡落户的事实,将甘肃省东乡县名为马希维、马小兰、马宏刚、马牙黑牙、马阿英社、马如给也的身份信息在玉门市独山子东乡族乡金泉村重复落户,并在玉门市小金湾东乡族乡、独山子东乡族乡两地同时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及其他政府惠农补助金。自2009年2月至2014年7月马荣吉利用上述人员信息在玉门市独山子东乡族乡骗领最低生活保障金23094元,骗领其他政府惠农补助金8707.72元,两项共计31801.72元。又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马荣吉向公安机关退还了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马荣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及扣押物品照片,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表,其他政府各项惠农补助金发放表,客户交易明细对账单,存款查询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收缴物品照片,重复户口户籍证明,户籍证明,户籍注销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荣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政府最低社会保障金及其他政府惠农补助金,数额较大,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荣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荣吉有悔罪表现,且在一审判决前退交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荣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马荣吉非法所得31801.7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文娟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