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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4民初4092号

杨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叶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民初4092号

原告:杨某,男,1968年2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桂俊,男,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叶某,女,1972年8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民,安徽潜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艺,安徽潜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杨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

原告杨某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杨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桃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小亮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