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民初4092号
原告:杨某,男,1968年2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桂俊,男,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叶某,女,1972年8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民,安徽潜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艺,安徽潜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杨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
原告杨某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杨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桃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小亮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