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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执1827号

朱玉苹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玉苹,贾申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1827号申请执行人朱玉苹。被执行人贾申。本院在执行朱玉苹与贾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此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暂缓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宝泉

审判员  陈红彦

审判员  崔鸿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