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1827号申请执行人朱玉苹。被执行人贾申。本院在执行朱玉苹与贾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此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暂缓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宝泉
审判员 陈红彦
审判员 崔鸿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