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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终7441号

重庆市创源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中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中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创源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74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中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大道6号凯旋星座2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71787016F。

法定代表人:冯中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桐雨,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欢,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创源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3号3层,组织机构代码70937144-X。

法定代表人:代政,董事长。

上诉人重庆中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创源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5民初2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16年7月26日向重庆中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通知重庆中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收到通知后七日内凭通知向本院交纳诉讼费;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重庆中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缴纳并向本院书面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中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盛刚

代理

审判员  乔 艳

代理

审判员  康 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程译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