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行字第1007号
申请执行人:何俊鹏,男,1988年5月3日生,汉族,经商,上杭县人,现住龙岩市闽西交易城。
被执行人:王润平,男,1982年5月13日生,汉族,经商,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何俊鹏与被执行人王润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的(2014)武民初字第9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付欠款20000元及其相应的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和车辆信息,亦无可供执行的存款;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武执行字第100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浩
审 判 员 林德生
审 判 员 刘永雄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夏丽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