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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执行字第1007号

何俊鹏与王润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俊鹏,王润平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行字第1007号

申请执行人:何俊鹏,男,1988年5月3日生,汉族,经商,上杭县人,现住龙岩市闽西交易城。

被执行人:王润平,男,1982年5月13日生,汉族,经商,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何俊鹏与被执行人王润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的(2014)武民初字第9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付欠款20000元及其相应的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和车辆信息,亦无可供执行的存款;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武执行字第100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浩

审 判 员  林德生

审 判 员  刘永雄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夏丽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