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行申4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赵淑芬,女,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再审申请人���淑芬因诉四平市教育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3行终7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淑芬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四平市教育局是民办教师相关政府信息的制作和保存机关,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赵淑芬申请公开的信息,关系到切身利益,四平市教育局对信息公开申请不予答复,是不履行法定职权的行为,本案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有关事项向行政机关提出咨询,对行政机关不予解答或者对答复意见不服提起诉讼的,因行政机关对咨询的答复或者不答复行为,不会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赵淑芬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名义,提起了多项事实或者政策咨询。申请事项中,第一项请求告知四平市民办教师整顿的时间、认定民办教师的截止时间及其依据,第五项1995年—1999年四平市上报吉林省教育厅(以下简称省教育厅)民办教师人数及花名册及1995年—1999年国家下达给四平市“民转公”专项指标数,实质是对有关四平市民办教师清理整顿过程中相关事实问题的咨询;第四项1995年省教育厅将《民办教师任用证》换发为《民办教师准用证》的目的和依据,第六项关于代课教师的认定标准以及为什么省教育厅自1995年—1998年每次“民转公”都包含代课教师,第八项对持有《民办教师任用证》并获得相关职称的合格民办教师在1999年和2000年没有转为公办教师所采取的安置办法及其依据,属于对“民转公”相关政策的咨询。无论是对事实的咨询还是对政策的咨询,行政机关答复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均不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赵淑芬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部分内容,属于需要政府进行汇总、分析、加工的信息,包括第二项申请公开1995年以前由县教育行政部门颁发《民办教师任用证》的民办教师人数及花名册,第三项1995年以后重新换发《民办教师准用证》的民办教师人数及花名册,第七项历年来四平市“民转公”人数及花名册以及代课教师转公办教师的人数,均属于需要行政机关进行汇总、分析、加工的政府信息,对上述信息申请政府信���公开,政府拒绝提供的,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二审裁定不予立案,处理结果并无不当。综上,赵淑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赵淑芬的再审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审 判 长 沈海蛟
代理
审判员 孔德岩
代理
审判员 刘家利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春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