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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行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徐国城拆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沪01行初371号起诉人徐国城,女,195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上海市徐汇区。2016年11月8日,本院收到徐国城的起诉状,徐国城诉称:起诉人原居住于本市徐汇区XX路XX弄XX号XX室。该房屋在起诉人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于2010年11月18日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徐汇区政府)强制搬迁后拆除。徐汇区政府的上述行政行为,实体与程序均违法,严重侵害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据此,请求法院确认徐汇区政府作��的对本市徐汇区XX路XX弄XX号XX室实施强制执行的行政决定,即徐府迁通字(2010)第50号《强制执行通知书》违法。本院认为,徐国城的上述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我院不予立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徐国城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乔 林代理审判员  邱阳戎人民陪审员  陈炳良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沙君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