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4157号之一
原告:肖辉,男,汉族,1973年5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被告:章永飞,男,汉族,1963年3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上述原告肖辉与被告章永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后,原告肖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肖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石淼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肖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