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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民初3685号

原告张某与被告康某、冯某某、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某,康某,冯某某,贺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3民初3685号

原告:张某。

被告:康某。

被告:冯某某。

被告:贺某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康某、冯某某、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日立案。

原告张某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免于收取。(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常 静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晨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