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13754号原告苏州顶裕节能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704227-X,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联南路南侧。法定代表人林耀朋,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顾佳琦,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海澜正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5714299941,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458号。法定代表人史翠红。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顶裕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海澜正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顶裕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顶裕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州顶裕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海澜正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1元,由原告苏州顶裕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顾伟林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肖晨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