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字第3877号
原告:明光市龙跃稳定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明西街道办事处西徐村。
法定代表人:徐满义,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天广,安徽赵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东方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李毅,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明光市龙跃稳定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明光市龙跃稳定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明光市龙跃稳定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光市龙跃稳定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明光市龙跃稳定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