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13373号
原告:冯国莲,男,196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
被告:周晓勇,男,197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
原告冯国莲与被告周晓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冯国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能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国莲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蒋仙斐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 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