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81民初13373号

冯国莲与周晓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冯国莲,周晓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13373号

原告:冯国莲,男,196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

被告:周晓勇,男,197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

原告冯国莲与被告周晓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冯国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能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国莲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蒋仙斐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 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