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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民初9154号

王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孟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9154号

原告:王某,男,1976年2月6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孟某,女,1979年12月14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原告王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

原告王某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周玉玲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姗姗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