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326执恢145号

张虎成与邱小旗、邱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虎成,邱小旗,邱高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恢145号申请执行人张虎成,又名张建红,男。被执行人邱小旗,男。被执行人邱高明,男。本院在执行张虎成与邱小旗、邱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眉民初字第0070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执行案款13800元、受理费72.5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被执行人应执行案款及受理费共计13872.5元,由被执行人履行12000元了解此案,余款1872.5元,由申请人放弃。给付期限为:2015年12月21日执行6000元,2016年9月30日执行6000元。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如约履行了第一期案款6000元。余款6000元履行期满后,被执行人未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案件执行。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6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已执行清结6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民初字第007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冀有会

审判员  王宏让

审判员  李海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喻永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