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726执423号

崔清岭与稀如胡、乌兰格日勒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清岭,稀如胡,乌兰格日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6执423号申请执行人崔清岭,男,197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稀如胡,男,1975年6月5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被执行人乌兰格日勒,女,1975年6月6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崔清岭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26民初78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裁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稀如胡的禁牧款收入,直至扣完执行标的96130元及执行费1341元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内0726民初7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哈   申

代理

审判员 苏日嘎拉图

代理

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套 力 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