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辖终22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中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火炬大道16号。
法定代表人:佘建军,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韬,男,1983年3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林玲,女,1981年2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上诉人重庆中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韬、余林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107民初10481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中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中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中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主要办事机构已迁至重庆市沙坪坝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重庆中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韬、余林玲签订的《广厦城车位认购协议》约定,如产生争议,双方同意在协议签订地法院处理。协议尾部载明合同签订地为广厦城。上述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被上诉人依约定向合同签订地的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杨兵
审 判 员 潘小美
代理
审判员 陈雯雯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丁宇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