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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22执134号

季永忠申请执行孙远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季永忠,孙远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222执134号

申请执行人:季永忠,男,现年42岁,甘肃文县人。

被执行人:孙远宏,男,现年42岁,四川崇州人。季永忠申请执行孙远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执行立案。经查,该案被执行人孙远宏系四川省崇州市人,在本院辖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依法将该案委托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甘1222执134号执行一案委托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小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