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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4执752号

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泗县虹桥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8-09-10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泗县虹桥纺织有限公司,郭峰,刘静静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4执75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安徽省泗县桃源东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15258162-5。

法定代表人:苏绍云,该银行行长。

被执行人:泗县虹桥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大庄镇工业实验区,组织机构代码69410745-0。

法定代表人:郭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郭峰,男,1973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泗县。

被执行人:刘静静,女,198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泗县虹桥纺织有限公司、郭峰、刘静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宿中民二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书确定:

一、泗县虹桥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借款6725001元及利息(利息结算方式如下:2014年3月27日至2015年2月9日,按本金700万元计算利息,年利率按借据载明的9.6%计算。2015年2月10日至2015年5月21日,按本金6725001元计算利息,年利率按借据载明的9.6%计算。2015年5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本金6725001元计算利息,年利率按逾期利息14.4%计算(9.6%+9.6%×50%);

二、泗县虹桥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律师费200000元;

三、如泗县虹桥纺织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为实现上述债权,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对其与泗县虹桥纺织有限公司的《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涉的抵押物,他项权证号为房地产他证皖泗字第07189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郭峰、刘静静就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66546元,由泗县虹桥纺织有限公司负担。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泗县虹桥纺织有限公司抵押给申请人的房产就行了评估,因申请人一直未交评估费,无法出具评估报告,使该房地产暂无法处置,后在银行、工商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能发现相关的执行线索。

本院认为,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宿中民二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确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没有异议。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6)皖1324执75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慧博

审判员  陈幼书

审判员  彭向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