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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6执448号

杨某某申请执行杨某甲、杜某、杨某乙、麻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某甲,张某某,杜某,杨某乙,麻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6执448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甲,男,1973年4月15日生,汉族,个体,住黑山县绕阳河镇。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5年9月14日生,满族,农民,住黑山县新兴镇。被执行人杜某,女,1974年4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杨某乙,男,58岁,汉族,农民,住黑山县新兴镇。被执行人麻某,男,1956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新兴镇。上列双方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5)黑励民初字第024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左荣新

审 判 员  曹 磊

代理

审判员  张 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