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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2民终1539号

刘静、李明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8-09-25
所属地区
贵州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刘静,李明耿,贵州盘县妥乐古银杏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徐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2民终15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静,男,1971年3月9日生,汉族,原住贵州省盘县城关镇玉阳路****号,现住贵州省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新,系贵州祥紫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0410769704。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明耿,男,1979年9月23日生,白族,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应云,系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4201410363330。

原审

被告:贵州盘县妥乐古银杏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石桥镇妥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0202000191704。

法定代表人:刘静,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虹汉,系贵州祥紫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610864080。

原审

被告:徐才,男,1974年10月10日生,苗族,原住贵州省盘县松河乡龙脖子村*组,现住贵州省盘县,上诉人刘静因与被上诉人李明耿、原审被告徐才、贵州盘县妥乐古银杏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5)黔盘民初字第4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5)黔盘民初字第45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16.6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景强

审判员  高良萍

审判员  谭茶芬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