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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3执658号

李耀光与隋长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耀光,隋长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3执658号申请执行人李耀光,男,1981年12月19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隋长久,1978年7月14日出生,现在押。本院在执行宝清县人民法院(2016)黑0523民初299号李耀光与隋长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在押,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宝清县人民法院(2016)黑0523民初29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延军

代理

审判员  高 伟

代理

审判员  修 冬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