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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9033号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郑明勇与成都谊兴出租汽车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明勇,成都谊兴出租汽车服务中心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6民初9033号原告:郑明勇,男,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建华,成都市金牛区商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成都谊兴出租汽车服务中心,住所地:成都市营门口路***号。法定代表人吕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辛秋利,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明勇与被告成都谊兴出租汽车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谊兴出租汽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郑明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建华、被告谊兴出租汽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辛秋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明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0835元;2、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3月-2015年3月20日的最低工资补差额96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2000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年3月-2015年3月的燃油补贴1.39万元;5、被告向原告支付在5年中每个法定节假日所多收的营运定额收入费用1.42万元;6、被告向原告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7、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5年,基本工资700元/月等。劳动合同终止后被告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原告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驳回了原告的仲裁请求,现不服仲裁裁决遂起诉来院。被告谊兴出租汽车辩称,1、原告与被告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被告征询原告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原告表示不再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故原告不符合领取经济补偿金的条件;2、原告的收入由基本工资+安全奖+绩效提成(当月营运收入—月营运定额费用)组成,均能达到当月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3、被告对原告的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并向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备案,被告无需向原告支付加班工资;4、原告需要证据证明存在油补及金额,且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程序不合法,加之已超过1年仲裁时效;5、原告第5项诉讼请求,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程序不合法;6、原告第6项诉讼请求,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程序不合法,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书》、《成都市中心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经济责任合同书》,《劳动合同书》约定:“原告在被告处担任驾驶员工作,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4月9日-2015年4月8日,采取单车承包经营的方式。采取不定时工作制,每月基本工资700元,安全服务综合奖每月200元/车,其他收入按《成都市中心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经济责任合同书》办理。《成都市中心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经济责任合同书》,约定被告将指定的出租车包给原告经营出租汽车客运业务,承包时间与前述《劳动合同》期限一致,原告的报酬分为基本工资每人每月700元,安全服务综合奖每月200元/车;绩效工资为=当月营运收入—月营运定额费用—车辆所耗费用(车辆的燃料、维护、保养)。2015年1月28日,被告向原告发出《新车续驾征询意见书》,载明:你驾驶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将于2015年4月8日到期,同时公司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出租汽车营运经济合同书》也将到期。公司拟申请新一轮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司对新一轮出租汽车的驾驶员待遇也将有所提高。如你愿意继续在公司开出租车,待原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将重新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和《出租汽车营运经济合同书》。现征求你本人的意见,是否继续开新的出租汽车(是否再签订《劳动合同》)?备注:回复意见的内容为以下一种,由驾驶员根据意愿自由选择填写:1、继续开出租汽车(签订《劳动合同》);2、不再开出租汽车(不再签订《劳动合同》)),原告在回复上签写不续开。2015年4月22日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作为甲方签订《劳动关系终止协议》,载明:“乙方确认其合同期内的每月劳动收入(基本工资+安全奖+绩效提成)均达到当月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合同到期结算款17225元”。当日原告出具收条一张:“今收到谊兴出租汽车按《劳动关系终止协议》以银行代发工资形式转账支付合同到期结算款17225元。至此我与公司因劳动关系和经济目标关系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和债权债务就此结清”。2016年1月25日原告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其请求: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21535元;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低于最低工资差额部分48000元;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每车24000元的经济补偿和6800元的安全奖;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2000元,仲裁委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仲裁裁决书,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劳动仲裁裁决遂诉至本院。另查明,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了被告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庭审中,原告明确每月的收入高于成都市最低工资。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双方为此产生争议,现本案争议焦点如下:(一)、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被告出示的《新车续驾征询意见书》足以证明被告愿意以提高原劳动合同待遇的条件与原告续签劳动合同,原告明确拒绝续签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为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是否应支付原告最低工资差额的问题。原告的劳动报酬主要来源于营收提成,应由原告举证证明其实际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现原告认可的每月实际收入已高于成都市最低工资,加之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关系终止协议》及原告出具的收条,也明确表示劳动者的工资已达到成都市最低工资,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和经济目标关系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和债权债务就此结清,故原告的该项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三)、被告是否应支付原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因原告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工作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休息日加班工资规定)”的规定,对原告要求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四)、燃油补贴是否是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原告在审理中未举证证明燃油补贴是何物,加之劳动合同也未约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要支付燃油补贴,故燃油补贴不是劳动争议审理的范畴,本案不作处理。原告主张被告向原告支付在5年中每个法定节假日所多收的营运定额收入费用1.42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的诉讼请求,未经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郑明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郑明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元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