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6819号
原告:王某某。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办事处西甘河村村民委员会,地址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办事处西甘河村。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办事处西甘河村村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办事处西甘河村村民委员会和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办事处西甘河村村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王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薛仓善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志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