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恢279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37号。法定代表人方明华,总经理。被执行人王翠玲,女,197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王业隆,男,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昊远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达尔汗壕村三社。法定代表人王建岗。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翠玲、王业隆、鄂尔多斯市昊远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确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翠玲、王业隆、鄂尔多斯市昊远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甄丽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