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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执恢279号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王翠玲、王业隆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王翠玲,王业隆,鄂尔多斯市昊远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恢279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37号。法定代表人方明华,总经理。被执行人王翠玲,女,197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王业隆,男,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昊远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达尔汗壕村三社。法定代表人王建岗。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翠玲、王业隆、鄂尔多斯市昊远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确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翠玲、王业隆、鄂尔多斯市昊远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甄丽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