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403执255号

孟令新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8-09-03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立军,孟令新

裁判文书全文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403执255号

申请执行人:张立军,男,汉族,住抚顺市东洲区。

被执行人:孟令新,男,汉族,现住抚顺市东洲区。本院在执行张立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孟令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孟令新的财产情况,均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经工作被执行人已履行XXX元,并已给付申请人,剩余欠款被执行人孟令新分期履行,每月给付XXX元。经询问申请人,其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立即恢复执行,不受时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俊岐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柯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