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403执255号
申请执行人:张立军,男,汉族,住抚顺市东洲区。
被执行人:孟令新,男,汉族,现住抚顺市东洲区。本院在执行张立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孟令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孟令新的财产情况,均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经工作被执行人已履行XXX元,并已给付申请人,剩余欠款被执行人孟令新分期履行,每月给付XXX元。经询问申请人,其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立即恢复执行,不受时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俊岐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柯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