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执2126号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张文鼎申请执行成都天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范正伟、陈金龙、成都市长江电器配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鼎,成都天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范正伟,陈金龙,成都市长江电器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2126号申请执行人张文鼎被执行人成都天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正伟。被执行人范正伟被执行人陈金龙被执行人成都市长江电器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小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7980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4月25日受理张文鼎申请执行成都天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范正伟、陈金龙、成都市长江电器配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1、暂停被执行人成都天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在成都市武侯区行政审批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2、暂停被执行人成都市长江电器配件有限公司在成都市金牛区行政审批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以上查封期限均为三年。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品儒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志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