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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330号之一

化德县同盛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长行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0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化德县同盛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天津长行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3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化德县同盛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长顺镇东泽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少中,经理。被执行人天津长行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第二大街35号。法定代表人李金月,经理。本院在执行化德县同盛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长行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所确定的义务,亦均未在指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占江

审判员  王士华

审判员  尹立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锡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