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民初5521号原告施性灿,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肖刚,男,197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黄方海,男,197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受理原告施性灿诉被告肖刚、黄方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施性灿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佘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骆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