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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4民初5521号

施性灿与肖刚、黄方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施性灿,肖刚,黄方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民初5521号原告施性灿,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肖刚,男,197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黄方海,男,197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受理原告施性灿诉被告肖刚、黄方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施性灿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佘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骆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