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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执612号

鲁文龙与重庆环投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8-09-1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鲁文龙,重庆环投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公司名称工商登记变更前为重庆香蕉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5执612号

申请执行人:鲁文龙,男,汉族。

被执行人:重庆环投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公司名称工商登记变更前为重庆香蕉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鲁文龙与被执行人重庆环投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1224号生效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重庆环投水处理材料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5执61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航

审 判 员  陈波

代理

审判员  王冬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谢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