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3执1324号
申请执行人:周丽珠,女,195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执行人毛琼英,女,196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申请执行人周丽珠与被执行人毛琼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2016)浙1123民初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丽珠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毛琼英应归还申请执行��周丽珠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信息,均未发现有相关信息反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周丽珠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逾期未向本院提供或报告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 敏
审判员 卓 君
审判员 孟志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应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