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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6民初2500号

隗寿香与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王德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隗寿香,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王德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2500号

原告:隗寿香,现住淄博市周村区。委托代诉讼理人:李全,山东名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诉讼理人:王同胜,山东名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

负责人:李静,总经理。委托代诉讼理人:李保成,系该公司职工,现住山东省邹平县。

被告:王德生,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原告隗寿香与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王德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隗寿香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隗寿香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钟晓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毕佳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