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2500号
原告:隗寿香,现住淄博市周村区。委托代诉讼理人:李全,山东名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诉讼理人:王同胜,山东名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
负责人:李静,总经理。委托代诉讼理人:李保成,系该公司职工,现住山东省邹平县。
被告:王德生,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原告隗寿香与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王德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隗寿香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隗寿香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钟晓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毕佳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