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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7102行初1209号

原告钟长春诉被告西安市蓝田县市场监管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长春,西安市蓝田县市场监管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7102行初1209号原告钟长春,男,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住西安市北关。被告西安市蓝田县市场监管局,住所地西安市蓝田县蓝水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小勇,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冯文,系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鑫,陕西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钟长春诉被告西安市蓝田县市场监管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长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长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钟长春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白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亢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