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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7刑初1311号

姚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1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寻衅滋事
当事人
姚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7刑初131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男,1971年1月12日生,汉族,出生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本市普陀区,住本市静安区;因本案于2016年8月2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1月7日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6)1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苏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9日6时许,被告人姚某及龙某某、王某某、刘某某、于某甲(均已被判刑)等人在本市长寿路XXX号XXX楼海底捞餐厅就餐期间,进入雅11包房,对被害人邹某、李某、陈某某、徐某某进行殴打,后刘某某等人又进入雅3包房,无故对被害人杜某进行殴打。经司法鉴定,被害人邹某遭受外力作用致头皮创口、面部软组织创、手部创口等,构成轻微伤;被害人李某遭受外力作用致头皮创口、耳廓创等,构成轻微伤;被害人陈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眼部挫伤、面部软组织挫伤、颈部皮肤划伤等,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徐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头皮创口、左前臂软组织创等,构成轻微伤;被害人杜某遭受外力作用致头皮创口、左环指末节指骨骨折等,构成轻微伤。2016年8月22日,被告人姚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姚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邹某、李某、陈某某、徐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邹某、李某、陈某某、徐某某、杜某的陈述,证人龙某某、王某某、刘某某、于某甲、沈某某、于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监控录像,验伤通知书及司法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收条及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被害人,致多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姚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姚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姚某家属已赔偿多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可对被告人姚某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到案后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予以考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姚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赔偿情况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姚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唐慧琴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滕镇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